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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协同主义的新发展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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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论主义自创始以来,在德、日两国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在二战前后对辩论主义的本质也有着不同的解读。德国在社会民事诉讼理论指导下,出现了否定辩论主义,提倡协同主义的倾向。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引入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已是大势所趋。
作者
张楠
机构地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29期312-313,303,共3页
关键词
辩论主义
协同主义
释明义务
诉讼促进义务
真实义务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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