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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协同主义的新发展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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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论主义自创始以来,在德、日两国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在二战前后对辩论主义的本质也有着不同的解读。德国在社会民事诉讼理论指导下,出现了否定辩论主义,提倡协同主义的倾向。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引入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已是大势所趋。
作者 张楠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29期312-313,30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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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路德维奇·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J].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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