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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可解决再投资重复缴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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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公司为注册地在国外的公司,该公司2005年在我国设立了B、C两家100%控股子公司,投资额均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5号,已废止)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为鼓励利用外资,如果外国投资者利用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的利润再投资,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37-3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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