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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平台提供商的信息披露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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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销售平台正逐步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商品交换平台,提供网络销售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否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披露足以识别涉嫌侵权行为人的信息这一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对这一问题,TRIPs以授权性规范作出了规定,允许缔约方立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提供义务,而对此问题最近部分发达国家签订的ACTA则以强制性规范作出规定。我国也有类似规定,但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建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以后的修改完善中,就侵权者身份信息的披露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作者 张伟君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第6期82-85,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杜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反假冒贸易协定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096)的初期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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