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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管箱合同性质及银行风险控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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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保管箱合同是以租赁合同为基础,兼有保管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因保管箱的安全和防护问题导致其中的物品毁损、灭失、变质或被窃的,银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银行可通过约定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和投保银行保管箱责任险来控制风险。
作者 方延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13年第3期22-25,共4页 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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