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最常用而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在遏制、惩处毒品、走私等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诱惑侦查仅进行了概括的授权。对于控制下交付,应当在适用主体、前提、目的以及审批方面进行规制;对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原则。
出处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34-38,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