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经几度变迁,却仍然无法适应社会经济需要,出现了法律性质不明、主体虚位、权能缺失、保护不周等现实缺陷。这些明显的缺陷,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显得必要又迫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使其由公权回归到私权,恢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29-31,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