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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优抚对象提高抚恤金及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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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久前,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作者 闻健
出处 《老同志之友(上半月)》 2013年第7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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