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球经济自由化的进程中,投资保护的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条约对商标的保护,呈现高标准、财产化、趋同化趋势。但是,一些公共健康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对商标权的行使施加了一些限制。外国投资者据此提出国际仲裁申请认为,东道国的相关措施有损其投资条约所保护的商标权,构成间接征收、不合理措施等。而国际投资法中的商标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是可以通过事后的谈判、调解、条约的解释来化解的。在条约修订和订立新条约时,应当订立有关公共健康措施的特别保障条款以彻底化解两者的冲突。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3期146-152,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新发展与中国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2CFX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