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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悖于法律规定不宜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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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见,“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作者 黎启海
出处 《新疆人大》 2013年第7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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