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就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规定了一种特别程序。这是对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两种价值的又一次权衡。新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六个条文并未解决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全部问题,仍有待完善细化。建议扩大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定位为特殊的强制措施,比照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进行制度设计,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方式应有其自身的特点,设置强制医疗听证程序是一种较为妥当的做法。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59-63,共5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