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精装修房,装修成本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房产,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花费的装修成本,不论简装或精装,其计缴土地增值税时均可扣除,并且视同开发成本加计扣除。但对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人投资建造的房产在交付使用前花费的装修成本、房产购买者购买的未装修毛坯房以及购买后又重新装修改造的房产所花费的装修改造成本,纳税人在转让时,
出处
《统计与管理》
2013年第3期107-107,共1页
Statistics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