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被告举证期限规则下,关于被告逾期举证效力的认定标准是一元的,即期限。一元标准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仅以被告逾期举证为由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还可能损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导致一元标准适用困境的原因:一是没有区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抑或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制裁方式选择的价值取向有误;三是采用推定方式不尽合适。因此,行政诉讼被告违反举证期限规则,不能一概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认定行政诉讼被告逾期举证的效力,应当同时考虑被告举证是否逾期以及该证据是否在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适用被告逾期举证效力认定的二元标准时,应当改变现行"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的单一制裁方式,增加训诫、罚款、作出确认举证违法判决或提出司法建议等。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67-71,共5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关问题的调研"(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