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仍然是以调解或者变相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诉讼适用调解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方案的可接受性,可以更为彻底地解决行政争端,化解社会矛盾,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具有理论基础、法律基础与实践基础,因而行政诉讼适用调解是可行的。为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必要将行政诉讼调解法律化。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72-76,共5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