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不动产理论为基础,通过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森林经营。这种方法看似简单直接,却限制了林木所有者的积极性,并不利于实现林木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仅仅追求森林经济价值最大化的时代已经结束,满足人类对其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的需求才是森林法的立法目的所在。因此,应当在生态理念的指导下,以物权法基本理论构建"森林分类经营"的制度和条款,将商品林视为动产,采取较为宽松的制度,以利于实现林木的经济价值;将公益林视为不动产,采取严格的制度,保护林木的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13年第4期4-9,共6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环境法律主体研究"(10JJD82000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森林法修改中的林木采伐许可法律制度研究"(2012B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