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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应税服务享受退(免)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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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
作者 王文清 赵辉
出处 《进出口经理人》 2013年第7期86-87,共2页 Imp-Exp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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