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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随时行使“约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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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不可随时行使约见权。代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这一规定表明,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具有法定前提,必须依法有序进行。
作者 陈晓玲
出处 《公民导刊》 2013年第1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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