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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行使“约见权”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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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是有前提的,不能随时行使"约见权"。笔者认为,代表随时行使"约见权"不妥,应依法有序进行。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作者 张永
出处 《公民导刊》 2013年第1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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