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以为,乡镇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于法无据,乡镇人大也无需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发展规划进行审查批准,否则,就是将错就错,错上加错。地方组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乡镇人大只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一项审查批准权,这与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批准权有很大差别。因此,审查和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不属于乡镇人大职权范围。此外,结合地方组织第六十一条关于乡镇政府职权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乡镇政府无权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然也就谈不亡提交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