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是现代各国侵权责任法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许多国家民法典都有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规定。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数人均实施可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发生,而具体加害人无法判明时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体现了法律面临"无辜受害人"与"无辜行为人"之间利益冲突时价值取舍的衡平作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创立已久,但在我国却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
出处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第3期24-28,52,共6页
Journal of Fujian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