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措施),与"马锡五工作方法"一脉相承。新的社会形势下如何有效发挥大调解机制的积极作用,同时使人民法院在"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且保持其应有的特性和功能,是当前值得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从大调解的产生背景及现实运行角度探讨大调解中法院的重新定位问题,是社会治理和保持法院应有特性的双赢选择。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第3期77-79,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