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宪法上平等权的角度来看,我国公务员招录中"应届生"条款的设置是不符合平等原则的;而"工作经验"条款的设置,应当只限于少数对专业性和实践性要求很高的岗位,对于一般的岗位,则不应该将工作经验作为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准入门槛。公务员考试报名过程中的条件设置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如此才能够保障公民在公务员报名过程中的平等权,而不必要的报名条件则会构成对公民的就业歧视。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56-57,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