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对于"车狗相撞"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是作为交通事故还是作为普通的侵权案件处理,实践对此态度不一。我国立法应借鉴德国法,将动物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看待,对人类支配动物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现行的动物保护法律进行完善。应对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作限缩解释,从而排除不在主人掌控范围之内的狗。"车狗相撞"案应该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处理。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90-92,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