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案件提出的事实命题或所作的事实陈述是否“事实”或“真实” ,取决于两方面 :一是命题或陈述关涉自然意义的事实内容须具有客观实在性 ,即是“客观真实”的 ;二是命题或陈述关涉社会意义的事实内容须具有法律正当性 ,即是“主观真实”的。“客观真实”在法律上有一评价标准 ,依经验实证的证明形式来证明 ,此法律标准就是诉讼证明的盖然性标准 ;而“主观真实”须在公正程序保障下 ,通过对话与沟通来达成 ,是人们普遍认可的法律价值判断上的“共识事实”。因此 ,诉讼证明的标准必定是“法律真实”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2000年第8期121-124,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