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自杀行为背后存在着第三者的教唆。对教唆者的行为如何评判,在法律上,具有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对教唆自杀的定性问题,理论界至今还未形成通说。很多专家学者呼吁把教唆自杀行为独立入刑。诚然,司法实践中把教唆自杀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惯例还没有足够的法理依据,因而备受质疑。然而,教唆自杀行为完全可以视为教唆者没有履行其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不作为犯罪,就如同其他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样,教唆自杀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教唆自杀行为无须独立定罪,一样能够适用刑法评价。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84-88,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