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诉法完善了狭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构建了包括强制作证等一系列旨在改变目前证人不愿出庭的难题。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指导思想的顾此失彼,使得《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仍存在诸如保护对象过窄、出庭作证条件应然平等与实然差异的矛盾等问题。鉴于此,应当以刑诉法为基准法,以实体和程序并重来塑造、细化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科学构建证人安全和经济补偿(助)制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111-116,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刑诉新证据规则适用问题研究"(2012J087)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