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证据转化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公安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问题。但对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是否需要转换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发歧义,尚待立法进一步加以明确。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14-17,共4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