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标准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问题。本文结合海关办案实际,对海关行政处罚证明标准进行了理论探讨,提出动态性、多层次的海关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体系的观点:海关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上限为走私犯罪案件证明标准,下限为优势证明标准,在上限、下限之间分为三个层次,即与走私犯罪案件证明标准相接近的证明标准、与优势证明标准相接近的证明标准以及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此外,还包括应降低证明标准的两种情形,即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和证明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正确理解和适用海关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