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成立的法国海关司法处,将法国海关司法警察整合于旗下,由一名法官进行领导,继续行使他们被赋予的司法警察的权力。海关司法警察享有与国家司法警察和宪兵队一样的司法权力,但他们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法律明确列举的事项范围内,即对与海关业务相关的违法(如商品走私)或与国家公共预算审计署的职能范围相关的犯罪(如洗钱)进行追查和确认。法国海关司法处的设立是解决国家司法的一般性及海关调查专业性之间的隔阂的一种途径,该机构的国家性保障了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律授权和执法依据合法性、司法权及行政权的相结合有利于保障法国对一些专门违法或犯罪进行追缉的行政效率和司法合法,这一组织结构形式和权力配置模式对我国海关机构的权力配置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