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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召回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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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体系中,当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时,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召回,这种义务不因发展风险的抗辩而免除。在流入市场后,经营者仍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特别是医疗机构,由于其对医疗产品使用的决定性导向作用,不能排除自身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因召回义务不履行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构成医疗产品侵权。此过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侵权损害的避免具有积极的保障性作用。
机构地区 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前沿》 2013年第9期72-73,共2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江苏省法学会研究项目<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研究>(项目编号:sfh2011d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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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19

  • 1应飞虎.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基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视角[J].中国法学,2004(6):114-122. 被引量:93
  • 2田柯,左丹,朱宏,谭剑,张树军,李彦豪.一起涉及产品质量责任医疗纠纷案的解析[J].中国介入影像与治疗学,2005,2(1):67-69. 被引量:2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
  •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634条.
  • 5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民法典草案》第1954条.
  • 6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634条,第1635条,第1363条.
  • 7中国民法典草案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页.
  • 8中国民法典草案立法研究课题组、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53页.
  • 9《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页.
  • 10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2009年9月5日访问.

共引文献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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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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