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体系中,当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时,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召回,这种义务不因发展风险的抗辩而免除。在流入市场后,经营者仍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特别是医疗机构,由于其对医疗产品使用的决定性导向作用,不能排除自身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因召回义务不履行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构成医疗产品侵权。此过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侵权损害的避免具有积极的保障性作用。
出处
《前沿》
2013年第9期72-73,共2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江苏省法学会研究项目<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研究>(项目编号:sfh2011d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