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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巨大的政治勇气破除行政性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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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必须澄清的几个认识问题 第一,必须澄清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与行政性垄断之间的关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不等于用简单的行政强制方式保护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保护”不可能完善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作者 杨建辉
出处 《当代社科视野》 2013年第6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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