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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需登记与任意登记的区分标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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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营权是一种天赋权利,是人格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商主体资格不是由登记所产生,是从事一定条件的商行为所必然导致的。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通过审查、公示登记事项以确保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但并非经营者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属于确权而非赋权。商事主体是否需要登记必须从交易效率和安全出发,立足于国家宏观调控,结合具体的标准,而不能一刀切。
作者 王晓华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3年第18期290-292,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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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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