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辨明妨害公务罪之"公务"的内容,应是研究本罪的前提和基础,其界限的明晰将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本罪。行政法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授权的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刑法意义上的公务,从内涵上可以分为"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务",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广义上的公务,即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从事狭义的公务,即国家公务;从外延上可分为"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国家公务一定是公务,而集体公务不一定是公务。本罪中的公务是指国家公务。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第3期47-52,共6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SKT14)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级重点科研项目(GZY201201-Z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