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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同监督管理应注意五个转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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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实施以来,实际管理中许多人感到不好操作和落实。我感到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是合同法第127条虽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合同行为的职责,但与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不同的是,合同法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约束性条款,有关部门至今也没有拿出管理细则;其二是合同法虽没有“合同自由”的字眼,但规定了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即合同自愿原则。这一原则贯穿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签定合同,自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自愿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只要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对其干涉;其三是干部合同管理能力和水平有待于提高。做好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不仅要有良好的合同法知识,而且还应有良好的民法和其他法律知识的基础。市场经济可以说就是“契约经济”,合同法是规范契约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因此,无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面临多少困难,这项工作都必须做好。当前,认真学习和运用合同法,不断提高合同监管水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解决这个问题,应注意做好以下五个转变工作:
作者 孙云龙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0年第9期27-28,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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