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确立的自由是意志的自律,人的价值和尊严就在于其意志的自由。权利学说是《道德形而上学》不可缺少的部分,是自由概念在人的外在行为之上的运用。权利学说通过构建一个合理的秩序来解决人的非社会性问题,为实现人的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权利的概念和权利的普遍法则既源于批判哲学所确立的自由概念,也是自由概念的显现。由于在康德那里,本体和现象领域并没有打通,人是否可以实现自由,是有争议的。不过这启示了后来的哲学家沟通本体和现象,把自由看做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39-43,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青年指导项目"康德义务学说研究"(2012SJD720007)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康德义务学说研究"(SKCX2013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