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许多国际协议延伸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不能简单地用国际法规则来解决,特别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国际协议以及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当然,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因此,在许可特别行政区单独成为当事方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既是特殊的成员方关系,又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可以利用国际协议解决,但必须受到"一国两制"和国际协议规则的限制。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71-175,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10JZD0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