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某造纸公司于2009年2月份向某银行杭州庆春支行贷款3000万元,其中的1000万元作为保证金,敞口2000万元部分以其产品及原材料(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作为浮动抵押物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于2010年2月份到期。该银行雇人对存放在货仓中的动产进行了账簿与实物核对监管。2009年6月15日,该公司因巨额亏损、严重违约被银行起诉,法院查封了当时的浮动抵押物并制作了详细的动产清单,此时的动产估价大致能够覆盖敞口部分2000万元。该公司后来向法院申请重整并于2009年6月25日获得法院重整裁定,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2年第3期39-40,共2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