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在立法上得以正名,为司法提供了正当根据。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涉林案件刑事和解在理论上没有得到重视,实践探索上也极为不足,立法上则被忽视,这将使涉林案件刑事和解在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举步维艰。生态恢复的时代背景要求大力推行涉林案件刑事和解,并根据涉林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做法。
出处
《探求》
2013年第3期64-71,共8页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以森林公安执法为视角>(编号:YB201122)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