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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止罚没收入管理中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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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发现一些地方的少数执法部门,在执行罚款过程中,从部门小团体利益出发,不顾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三令五申,做出了一些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费代罚”是一些执法机关对被处罚对象以行政性收费形式代替罚款进行处罚。比如以收取补偿费、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代替罚款。
作者 王海
出处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00年第4期41-41,共1页 RURAL FINANCE AND FINANCIAL AFF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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