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3月,甲县国土资源局发布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该公告内容显示:拟出让A铁矾土矿,出让年限3年。2009年5月4日,李某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以300万元竞得A铁矾土矿的采矿权。并与甲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于2009年5月20日向甲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采矿权价款300万元,随后组织生产。李某称其在开挖过程中,认为该矿铁矾土的储量极少,达不到甲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时承诺的储量,没有开采价值,就停止开采,但只提供由某地质大队项目部出具的非正式勘查报告一份,证明该矿铁矾土储量极少。甲县国土资源局对此不予认可,
出处
《国土资源导刊》
2013年第6期49-51,共3页
Land & Resources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