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提出了解读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的另一种角度,即从凯尔森法与国家的同一性出发,不仅考虑基础规范对法律体系的功能,且同时兼顾基础规范对实现国家合法化的意义两个角度,在此基点上论证基础规范真正涵义应为"国家机关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秩序"。进而从对"法治"之基础规范的不同解释之对比中,引出名义法治观、形式法治观和目的法治观三种不同法治观,并分析其各自的实践后果,进而主张唯有目的法治观才能达至一个民族真正的政治成熟。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74-177,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