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世界上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有封闭式和半封闭式两种。我国现行立法属于封闭式立法,此种模式具有规定详细、操作性强、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对有限等等优点,但也存在列举的有限性、僵化性等缺陷。半封闭式立法既有列举性规定也有弹性规定,保持了法律的适应性,是相对较优的模式。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应该创造性吸收"三步检验法"的精神,采取半封闭式立法,以保持《著作权法》的生命力。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第一份草案仍然采取了封闭式立法,第二份草案采取了半封闭式立法却有失严谨,需要进一步完善。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87-189,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