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法机关公信力建设对展现司法权威、增强社会正义、促进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公信力建设过于强调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在宣传工作中较少考虑法律本体价值与社会大众普遍价值诉求的关系,形成了一种单边建设的"渠道"模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某些具体措施并未清晰定义其法律实体价值。在公众舆论的迫切需求中正确认识自己,是检察机关建设其执法公信力的重点。当前公众舆论对司法程序的理论与实践焦点在于:司法程序是否应成为公共物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是否应更多的适用强制措施。由此可知,检察机关不需要靠提供公共物品获得公信力评价,其重新定位的司法拘束力、判断力与排除力与社会大众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检察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展现法律的实体价值,以其司法中立性的模范作用引导社会各阶层,促进社会各阶层间相互的价值认同与包容力,建设执法机关公信力与社会信任。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86-194,共9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