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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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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侵权属于侵权行为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等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理论上,以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否具有过错的要件为标准,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纵观我国法律,并未对新闻侵权做出特别的规定,因此新闻侵权属于民法理论中的一般侵权行为,但由于新闻的特点,它具有以下特点:
作者 刘莉 陆巍
机构地区 保定晚报
出处 《中国地市报人》 2013年第7期66-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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