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4月新公布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将扒窃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包括时空特征和对象特征两大行为特征。时空特征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对象特征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在司法认定存在都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在追诉标准上,应当合理地确定扒窃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应当确立扒窃与盗窃罪其他四种入罪标准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37-144,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