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刑事法律之渊源,必须具有正确的理论基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具有明确的效力并且能够产生良好的实效。我国的刑事司法解释虽然一定程度上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但是却存在理论基础认识错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时间效力的困境,导致刑事法治混乱等问题。法官是法律的直接适用者,在司法中心主义语境下,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个案解释体制势在必行。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32-39,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科学发展观与刑法改革研究"(CLS-D095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