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个月前,我丈夫与一家保洁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由我丈夫担任高楼外墙清洁工。鉴于人手紧缺,次日,公司将我丈夫派往工地给其他员工当助手。由于我丈夫未经过任何岗前培训,也无相关工作经验,当被吊篮吊上三楼后,因一时心里紧张加之操作失误而摔下,不仅花去14万8600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五级伤残。当我丈夫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时,公司却以上班第一天来不及办理工伤保险、我丈夫自身存在操作失误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出处
《劳动保护》
2013年第7期116-116,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