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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与女职工三期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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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3年3月8日申请仲裁,称:2012年4月1日进某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工资为每月8000元。签订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012年4月1日至7月1日。2012年7月2日起因高危保胎需要而连续休病假,病假单和病历均已及时向公司提交,但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期间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44-49,共6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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