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殊防卫权理论在我国存在的时间不长,特殊防卫权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新增加的内容,即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增加条款立法背景是由于1979年《刑法》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但由于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认定的时候把握过严,致使许多无论是在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还是当下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视为防卫过当。显然是不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另一方面,对于防卫人,在紧迫情形下基于防卫目的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防卫会有所顾虑。这里,笔者有意将2009年发生的引发全国关注的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作为文章的主线。通过对案件情形的认真梳理和收集,再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借此来分析特殊防卫权的立法本意及其历史意义。最后,再从学理的角度简述特殊防卫权的利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