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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专题询问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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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一府两院”某一方面的工作集中开展专门询问的履职活动,是对询问的延伸和创新。
出处 《云南人大》 2013年第6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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