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虽然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概念并没有达成共识,但通过分析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念得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当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准司法处罚权限,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对其处以没收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与民事救济制度界限不清、行政保护主体过多、与司法救济存在一定矛盾和利用罚款处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效率及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我国通过设立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人的黑名单登记、公布和查询制度等加以解决和克服。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仅能够起到制裁和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作用,而且还会震慑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42-45,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扶持共建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11E141)阶段性成果